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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新制「囤房稅2.0」7月正式上路

已更新:7月11日

為合理化房屋稅負、落實居住正義,「房屋稅新制」在113年7月1日起正式上路,對持有多戶且未作有效使用者,課以較高稅率,並修正低價住家房屋免徵房屋稅適用對象及戶數。


房屋稅計算方式


  • 性質:持有稅、地方稅

  • 計算方式

房屋稅新制
  • 房屋現值的評定標準

    • 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 各類房屋的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

    • 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情形及房屋的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實價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部分,訂定標準。


房屋稅新制「囤房稅2.0」改革重點

房屋稅新制
房屋稅新制稅率
  1. 囤房稅—提高多屋持有成本: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全國歸戶,調高法定稅率為2%-4.8%,各地方政府都必須訂定差別稅率,按全國持有戶數全數累進課徵。以台北市來說,住家用 非自住,本市2戶以內每戶2.4%、 本市3戶以上每戶3.6%。

  2. 出租申報所得」&「繼承取得共有」減稅:出租申報租賃所得達租金標準房屋,以及繼承取得非自願共有房屋,適用較低稅率1.5%-2.4%。

  3. 鼓勵建商加速出售:建商興建待銷售房屋在合理銷售期間2年以內,稅率調整為2%-3.6%。

  4. 全國單一自住減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供自住且房屋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稅率調降至1%。

「自住房屋」要件新增辦竣戶籍登記


房屋要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1.2%,除須符合原先自住房屋3要件(如下),新制規定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須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

  1. 無出租、無營業

  2. 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

  3.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 持有原按自住用優惠稅率課徵之房屋,並於今年6月30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無須提出申報即可繼續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

  • 今年6月30日以前尚未辦竣戶籍登記:地方稅稽徵機關將於今年下半年主動寄發輔導通知書,提醒應於明年3月24日以前遷入戶籍,才能繼續適用自住用優惠稅率

  • 未於期限內遷入戶籍,自明年期起將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


另外為了避免將房屋分割成小坪數避稅,住家用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免徵房屋稅,新制規定以自然人持有限全國3戶,非屬自然人(例如法人)不適用


房屋稅課徵


  • 課稅期間:上一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

  • 繳納期間: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

  • 納稅義務基準日:以每年2月末日

  • 房屋使用情形倘有變更,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40日前(即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次一工作日)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本次房屋稅新制主要影響的是持有多戶的民眾。自住用優惠稅率為1.2%、與非自住其他住家用稅率最高4.8%相差四倍,因此需要考量戶籍設立。稅務機關提醒:「因新成屋或是總樓層數愈高的房屋,評定現值較高,若再乘上高稅率,房屋稅額勢必更高,因此,同樣是自住房屋,建議可優先選擇現值較高的房屋來設立戶籍,以適用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稅金就會比較節省。」。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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