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高齡人口愈多,高齡者容易成為詐騙集團的下手對象;又或是家庭經濟支柱突然離世,造成子女缺乏妥善照顧。以及新聞常見長輩離世後、晚輩因爲遺產分配而產生許多紛爭;甚至管理不善,以致過往累積的資財快速耗盡。
種種情形,除了一般的金融商品以外,是否有其他方式可以多做一層保護?「信託」正可以扮演此角色。
金管會推動信託2.0「全方位信託」
因此,隨著高齡及少子化趨勢,金管會於109年9月1日發布信託 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依據金管會的新聞稿說明,期許信託業積極投入適當資源調整部門組織及培育專業人才,並透過整合機構內部資源及對外跨業合作,改變以往過於偏重理財信託的現況,發展為客戶量身訂作之全方位信託業務。
那麼到底信託是什麼呢?有什麼樣的特色?
用小故事認識信託
在聖經中有一個故事正好與信託的概念很雷同。在馬太福音中提到有一位家主要遠行,所以「暫時」把他的家業交給三個僕人「管理」,按照個人才幹分別給了五千、二千、一千銀子。
等到家主回來時,詢問這三個人管理的結果,領了五千的又賺了五千、領了二千的又賺了二千,家主因此稱許這兩位又良善又忠心;但領了一千的卻把銀子埋在地裡,家主很生氣,就把這又惡又懶的僕人趕出去了。
這與信託有什麼關係呢?其實有信託需求的人就像是家主(委託人),我們可能有一筆財產,而且我們希望這筆財產有特別要達成的目的與效果,這時就和信託的兩個特點息息相關:
如何找到能夠為我們妥善管理的管家——也就是「受託人」
如何確認這管家可以按照我們的意思去管理——也就是「信託本旨」、信託的目的
信託的目的與架構
依照信託法第1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架構與關係人可以下圖呈現。
所以什麼樣的族群或情況,可能需要信託?
簡單來說,只要你有希望照顧的人(或是照顧自己)、或達成的目的,又希望避免人為的變數(比如變老、失智或所託非人等情況),便可以考慮成立信託契約。
年紀漸增、擔心識別能力下降而受詐騙或無心力管理
擔心財產過戶而被子女遺棄、或晚輩揮霍無度
子女還小、擔心自己離開後沒人照顧
擔心未來失智、失能,無人負擔自己的照顧費用
受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者、身心障礙者
家族傳承
公益目的
得交付的信託財產種類與特性
基本上只要是能夠衡量價值的財產,即可交付信託,但以目前多數信託業者(銀行)的實務,仍是以金錢和不動產為主要業務。
金錢
有價證券
不動產:房屋、土地
動產:珠寶、古董、汽車、船舶、航空器等(因動產之價值認定及信託保管之困難,須視個別信託業者之規定)。
而信託架構下的財產具有以下特性:
獨立性: (1) 受託人死亡或破產時,信託財產不屬於受託人之遺產或破產財團。(信託法第10條、第11條) (2) 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與其自有財產及其他信託財產分別管理。(信託法第24條)
安全性: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
延續性:信託關係不因委託人或受託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信託法第8條)。仍可依照信託目的,持續管理財產,達到照顧受益人、或財富傳承目的。
掌控權:委託人仍可保有財產掌控權,包括約定信託利益開始給付時點、變更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約定給付項目⋯⋯等。
「安養信託」案例參考
「安養信託」是金管會為了推廣信託而推出的商品,依照信託公會的介紹,「安養信託」是將信託功能延伸,以保障受益人未來生活之財產管理、資產保全、安養照護、醫療給付等目的所成立的「信託」。
舉例來說,剛退休的謝先生,子女都已經成家,自己一個人住,領到約600萬的退休金。因社會詐騙案層出不窮,因此謝先生的弟弟建議他將該筆退休金交付信託,以確保退休金安全,也避免自己年紀愈長、識別能力逐漸下降而無法妥善管理。
透過信託規劃,由謝先生同時為委託人與受益人的自益信託,將該筆退休金交付銀行,設定信託期間30年,由受託人(銀行)每月定期支付2萬元生活費,同時將該筆信託財產的部分比例進行妥適的投資配置,以確保資產的抗通膨性。並請謝先生的弟弟妹擔任信託監察人,共同監督信託事務執行。
信託規劃的結論
「信託」有能做的事、但也有不能做的事,有其特點、也有其限制。
相較於金融商品,比如保險是為了保障家人或自己,投資有價證券是為了資產增值,信託更像是一個緊箍咒,能夠去規範信託財產要完成的目的,像是保險金信託真的能夠落實照顧遺族的功能、有價證券真的能夠達到照顧自己。
也因此,並不是所有的情況都需要透過信託解決。仍是需要整體評估其財務情形、以及想達成的目的,提供完整解決方案才是。
後續將再撰文介紹各種信託之特點(如不動產信託),以及規劃信託需注意的事項。
若您對信託有相關疑問或需求,歡迎預約諮詢,我將與您聯繫。
歡迎點擊以下了解更多:
コメン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