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關係人不同安排
保險關係人態樣一
實務上最常見的人壽保險契約安排,要、被保險人同一人,通常是年紀較長者為了保障其身故後遺屬生活的經濟無虞。
情境一:爸爸活著,自己繳保險費、領生存給付,没有所得稅問題;沒有贈與情事;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同一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情境二:爸爸身故,兒子領取死亡給付不計入爸爸的遺產總額。但因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不同人,每一申報戶全年領取超過3,330萬元以上的死亡保險金,應按最低稅負制計算所得稅。
保險關係人態樣二
情境一:爸爸活著,爸爸繳保險費,由兒子領取生存給付,屬於爸爸對兒子的贈與行為。兒子領取金額若超過個人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44萬,須由爸爸需負擔贈與稅(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為贈與人)。另因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不同人,適用最低稅負制,兒子領取之生存給付不論金額大小,應全額計入兒子的基本所得額。
情境二:爸爸身故,兒子領取死亡給付不計入爸爸的遺產總額,但因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不同人,適用最低稅負制。
保險關係人態樣三
情境一:爸爸與兒子活著,爸爸繳保險費、領生存給付,没有所得稅問題;沒有贈與情事;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同一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情境二:爸爸身故,兒子活著,保單繼續有效,但爸爸死亡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須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情境三:爸爸活著,兒子身故,爸爸領取死亡給付,不計入兒子遺產總額。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同一人,也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情境四:爸爸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子,屬於一次性的直接贈與行為,應依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列為爸爸對兒子的贈與金額,若超過免稅額度由爸爸負擔贈與稅。
保險關係人態樣四
情境一:爸爸與兒子活著,保費由爸爸名下銀行帳戶支付,兒子為要、被保險人,並領生存給付。保費視為爸爸對兒子的贈與,若超過個人每年贈與免稅額度244萬,須由爸爸需負擔贈與稅。因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為同一人,故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情境二:兒子身故,爸爸領取死亡給付,不計入兒子遺產總額。但因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為不同人,適用最低稅負制。
情境三:爸爸身故,兒子活著,若爸爸死亡前二年有持續繳納保費,所納保費視為爸爸死亡前二年贈與,須計入爸爸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情境四:承情境三、保單身故受益人僅於保險契約生效時指定爸爸,且於爸爸身故後未作任何變更,保險契約條款亦未做任何約定。若兒子嗣後身故,因爸爸已身故無保險金請求權。契約未指定其他受益人,所以保險金視為兒子之遺產,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保險金由兒子之法定繼承人領取。
保險關係人態樣五
常見於三代保單,要保人為高齡者,以其子女為被保險人,以孫子女為受益人。這類保單通常是為了節省保費,或是要保人年紀太大,保險公司不接受高齡者為被保險人。
情境一:爸爸與兒子活著,爸爸繳保險費、領生存給付,没有所得稅問題;沒有贈與情事;要保人與生存受益人同一人,不適用最低稅負制。
情境二:爸爸身故,兒子活著,保單繼續有效,但爸爸死亡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須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情境三:兒子身故,爸爸活著,身故受益人孫子領取的保險給付不計入兒子遺產總額。但因要保人與身故受益人不同人,適用最低稅負制。
特殊情境:承情境三,因保費是由爸爸繳納,在兒子死亡時由孫子領取保險給付,從財產變動角度似乎有涉及贈與?若被保險人屬於高齡或重病投保,且在投保後短期內死亡,被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徵贈與稅的可能性極高。但若是長期具保障性質的保險規劃,則被以「實質課稅原則」核課徵贈與稅的可能性就較低。
用保險節稅?空間有限,建議仍回歸保險本質
無論上述何種安排,看似複雜,其實只要回歸保險與相關稅法原則就不難理解。但仍提醒保險工具建議應回歸保障本質,避免不當保險節稅,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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