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一次了解遺產稅免稅額、扣除額和如何申報》介紹遺產稅如何申報,包括免稅額、扣除額和稅額計算等,本篇介紹繼承人順序、繼承過戶事宜。
如果我走了、繼承人有誰?
依照民法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被繼承人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以親等近者為先:如果子輩在世、孫輩則無繼承資格)。
第二順序:父母。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第四順序:祖父母。
繼承遺產分配原則
繼承是依照順序,只要前一個順位有合法繼承人,則後順位者就無繼承權。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舉例:爺爺在生時,父親過世遺有一子,則爺爺過世後,孫子可繼承原父親之應繼分。
配偶是當然繼承,當沒有上述第一至第四順序的繼承人時,配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應繼分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依照和不同順序的繼承人、計算不同應繼分比例後共同繼承。舉例:若先生過世,遺有配偶與父母,則配偶應繼分為 1/2、父母均分另外的 1/2。
特留分
在民法 1187 條規定,遺囑人(也就是被繼承人)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而各順序繼承人特留分比例規定在民法 1223 條,目的在保障繼承人不致因遺囑人過世而生活陷困、於遺囑自由與公平分配之間取得平衡。
遺產分配舉例
假設先生過世留下 3,600 萬的遺產,遺有配偶和 3 個子女,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而 3 個子女為第一順序繼承人,4 個人均分遺產則各獲 900 萬元遺產。
假若先生偏愛小孩A,立下遺囑想將所有遺產留給他,但依照特留分的規定,配偶、小孩B與小孩C最少還是可獲 450 萬元的遺產(應繼分的 1/2)。
子女不孝?不想留錢給子女該怎麼做?
若子女不孝、或是不希望將遺產分配給應繼承人,在民法 1145 條有規範喪失繼承權的情形,包括: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
侵害繼承權/特留分如何救濟?
一、時效
依照民法 1146 條,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須「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 2 年內;或自繼承開始時起 10 年內」行使,而特留分被侵害者也適用上述規定。
二、行使方式
常見方式是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受分配遺產較多之人,開啟後續法律程序。
要、被保險人不同人的保單也是遺產
另外依照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但是要、被保險人不同人的保單,像爸爸是保險人、兒子是被保險人,當爸爸過世,爸爸死亡當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須列入其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留意你的保單身故受益人是誰?
保險契約特別之處在於保險金得指定受益人,其特點在遺產分配、降低應稅資產總額、預留稅源上具有一定功能。這邊要提醒,常見一開始投保時,填寫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會寫法定受益人,然而隨著時間推展、情況改變,法定受益人(即上述民法 1138 條規定之順序)是否還是自己離開後、希望照顧的人呢?或是當初填寫父母姓名,但結婚後希望身故保險金留給配偶;或是父母已離世,可能萬一自己身故,保險金無法按己所願。
保險法 第113條 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以《想用保險節稅?小心這樣做反而被國稅局追繳(下)》 此篇介紹不同保險關係人的安排,其中態樣四:要、被保險人是兒子、身故受益人是爸爸。如果爸爸提早離世,且之後未作任何變更,保險契約條款亦未做任何約定。當兒子之後身故,因爸爸已身故、無保險金請求權。契約未指定其他受益人,所以保險金視為兒子之遺產,列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保險金由兒子之法定繼承人領取。
辦理繼承過程
最後僅先就金融資產辦理繼承過戶進行說明,至於不動產因涉及面相較廣、將再另外撰文說明。
一、原則
先辦理證券結清除戶繼承、再辦理存款結清除戶繼承。
有些銀行限定至原開戶分行,有些則不限。
繼承人得填具委託書、授權委託辦理。
二、攜帶文件
雖然每間銀行或證券繼承申請表格有所不同,但應備文件是差不多的,舉其中一間銀行如下:
存款繼承申請書(含繼承系統表)。
存款證件(如存單、存摺...等)。
存款人死亡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書、除戶近 3 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法院宣告死亡之確定判決)。
可確認為全體合法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現在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全體繼承人身分證件及印章(若繼承人親自辦理,由其親簽亦可)。
三、委託辦理
若繼承人因故未能親自辦理而需委託他人代為辦理時,除檢具上述所有文件外,請依下列授權方式:
國內授權委託:受託人親持蓋具與委託人印鑑證明核符之印鑑之存款繼承委託書(另附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出具之印鑑證明)、或委託人請求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件辦理。
國外授權委託:受託人親持委託人經當地我國駐外機構簽署、或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如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之身分證件辦理。
台灣新聞常見長輩百年後、子嗣因遺產分配而搞得家人間反目成仇。從上面得知若能預先妥善且合法地規劃,得以讓長輩意旨實現、有助於減少家族紛爭、和諧傳承。另外整個申報完稅、繼承過戶過程亦須仰賴專業、且費時費力,試想如果繼承人還在從失去摯親、恢復的情況中去處理這類事情,想必不是太容易。
後續會再就遺產分配、合法節稅、不動產移轉撰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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